(2012)温龙执民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繁繁与涂元洪、涂启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繁繁,涂元洪,涂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印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叶繁繁。被执行人涂元洪。被执行人涂启胜。申请执行人叶繁繁与被执行人涂元洪、涂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元洪、涂启胜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房地产登记记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4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8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