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杰与李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杰,李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北字第6号原告王杰,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立,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在指定期限内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菊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