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永吉县第一货运公司与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张志鹏,第三人李在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第一货运公司,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张志鹏,李在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永吉县第一货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在杰,经理。被告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李在杰,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第一货运公司与被告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张志鹏,第三人李在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吉县第一货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光审 判 员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