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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鑫宇与岑梦协、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宇,岑梦协,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905号原告:张鑫宇,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告:岑梦协,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法定代表人:岑梦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宇与被告岑梦协、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