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离婚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黄某,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纷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跃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