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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恢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康绳与高美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康绳,高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恢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秦康绳,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美安,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康绳与被执行人高美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康绳依据(2010)未民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5日向我院恢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00元,我院已经执行回案款95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秦康绳,本案执行费322元被执行人高美安已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同 创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