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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俊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兰,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兰。委托代理人张双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西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俊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240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为,(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手续无法补办;(3)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导致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从1997年6月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今。而原、被告双方对于能为原告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均无异议,双方仅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起始时间和费用的支付问题存在争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王俊兰的起诉。王俊兰上诉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应属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一审裁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列举不能补交养老保险造成损失可以受理,但这并不是本案不予受理的依据,解释三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不予受理。3、企业能够为职工补办补交养老保险而不办不交,系企业不作为,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4、驳回上诉人起诉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服判。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为上诉人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均无异议,双方仅对缴费年限和费用的支付问题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宜纳入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