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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学兵与唐德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兵,唐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兵,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德胜,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德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唐德胜在郑州市中原区郑上160号楼XX号拥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德胜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60号楼X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