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荣与被告刘彦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41号原��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李雪荣与被告刘彦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雪荣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荣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雪荣负担。审判长 高建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