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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荣与被告刘彦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41号原��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李雪荣与被告刘彦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雪荣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荣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雪荣负担。审判长  高建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