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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公兵与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公兵,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陈公兵。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路89号。法定代表人江沂川,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仁贵,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兵与被告四川省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公兵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公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公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公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