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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卞立琴与陈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立琴,陈安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卞立琴,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安领,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立琴诉被告陈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立琴于2012年4月16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2元,减半收取6866元,由原告卞立琴承担。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