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卞立琴与陈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立琴,陈安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卞立琴,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安领,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立琴诉被告陈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立琴于2012年4月16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立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2元,减半收取6866元,由原告卞立琴承担。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