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下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仙下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被告:泮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泮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雨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赵某诉称:2001年5月,原、被告经人认识后,2002年3月1日生儿子泮韶勋,2003年9月10日在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泮某沉迷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从2009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泮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1年5月,原、被告经人认识后,2002年3月1日生儿子泮韶勋,2003年9月10日在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被告泮某某沉迷于赌博并从2009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而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双方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沉迷于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分居已满二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子女着想,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和好还有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为保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