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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45号原告刘海霞,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孙阳东、张红。被告王艳峰,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中学职工。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刘海霞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