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家斌与张刚、阚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077号原告刘家斌,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刚,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阚孟霞,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斌与被告张刚、阚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斌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为2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为国审判员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