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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家斌与张刚、阚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077号原告刘家斌,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刚,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阚孟霞,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斌与被告张刚、阚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斌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为2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为国审判员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