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于某。被告董某,户籍地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