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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于某。被告董某,户籍地址:。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