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学新、齐芳翠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何学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齐芳翠,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学新、齐芳翠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何学新、齐芳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832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8320元及利息305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何学新、齐芳翠,申请执行人何学新、齐芳翠收到案款共计98625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