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一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与被告张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02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86年1月22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员 :马恩龙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代理审判员 : 马 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