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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91号原告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羽中,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