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91号原告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羽中,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