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梁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01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庄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梁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卫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不是原告的员工,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被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原告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深光贰劳仲案(2011)34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必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5520元、律师费1616.4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系原告的员工,有工作时的厂牌证明,厂牌上面盖有原告的公某,律师费的发票可以证明被告为了维权发生了的律师费,应当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主张2010年7月28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320元+加班费。2011年8月23日,原告拒绝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要求,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2011年9月6日,被告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520元、2010年7月28日至2011年8月23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055元、律师费5000元。2011年11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342号仲裁裁决书,裁令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520元、律师费1616.46元。原告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本院。另查,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盖有原告公某的厂牌及律师费发票。原告对厂牌的公某不予确认,但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办理鉴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盖有原告公某的厂牌,足以证明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以公某的真假性为由予以否认,但未能办理鉴定手续,视为对该公某的认可,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在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形下,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事实,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520元、律师费1616.4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2010年8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520元;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律师费1616.46元;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卫 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进媛(兼)书记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4页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