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酷一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XX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宁波XX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法定代表人邢培强。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法定代表人陈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XX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XX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XX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伍立贤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杰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