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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桂芳诉梁明霞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芳,梁明霞,石晶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赵桂芳,女,1930年6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梁明霞,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石晶,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芳与被告梁明霞、石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芳于2012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赵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 磊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