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一初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桂芳、巩育中等与李岩生��王兰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保字第69号原告张桂芳,系张凤君之母。原告巩育中,系张凤君之夫。原告巩志良,系张凤君之长子。原告巩志申,系张凤君之次子。被告李岩生,系肇事司机,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王兰顺,系肇事车车主。被告马秀芬,系肇事车车主。原告张桂芳、巩育中、巩志良、巩志申诉被告李岩生、王兰顺、马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王兰顺、马秀芬的银行存款4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芳、巩育中、巩志良、巩志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王兰顺、马秀芬的银行存款4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三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