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庞某。被告:周某甲。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银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某,被告周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左右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因当时原告未满结婚年龄,故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被告因犯罪曾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刑,出狱后的表现却令人失望,原告不忍被告的折磨,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双方性格严重不合,难以同共生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内容基本不实,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生子,整个过程都是原告比较主动。尤其在2009年7月份被告被判入狱前,是原告主动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一直非常某惜夫妻感情,尽心尽力履行家庭义务,不让原告和儿子受一点苦,虽然被告入狱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被告出狱后更加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有增无减。另外,儿子周某乙的表皮痣要在6-7岁时需手术治疗,为了考虑到儿子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金某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其间认识后自由恋爱,2006年12月15日生育儿子周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09年7月15日在天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间为家庭琐事双方某某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1年7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夫妻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曾发生过争吵,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度,只要双方能珍惜建立起来的婚姻感情及家庭,多关爱儿子的成长,互谅互让,多做沟通,相互信任,原、被告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