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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启东诉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东,李喜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陈启东,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星辰,男,西安市美美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理,汉族。被告:李喜安,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东诉被告陕西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23元,由原告卫明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