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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许民二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跃星、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星,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许民二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星,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张春芳,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克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跃星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0)魏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跃星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芳、被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魏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代理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