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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