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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甘俊伟诉陈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七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俊伟,陈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七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甘俊伟。委托代理人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顶。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七医院。法定代表人高宗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俊伟与被告陈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七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俊伟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甘俊伟承担。审 判 长  张 媛审 判 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