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与朱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朱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7号原告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木材公司综合楼1栋102、104房。组织机构代码76637561-5.法定代表人赖学强。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平。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