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象山××药与象山××药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保字第56号申请人:象山××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丹峰××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人象山××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街171号(产权证号:01213**)、象山县××街道城东路××号1幢、2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11弄18号1幢(产权证号:01213**)、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3幢(产权证号���0119702)、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4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5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6幢(产权证号:01197**)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5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街171号(产权证号:01213**)、象山县××街道城东路××号1幢、2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11弄18号1幢(产权证号:01213**)、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3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4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5幢(产权证号:01197**)、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8号6幢(产权证号:01197**)的房产,保全价值合计为5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