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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华青与相广信雇工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青,相广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青,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月琴,女,系李华青妻子。被执行人相广信,男,农民。执行担保人相文生,男,系相广信之子。本院在执行相广信因雇工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并由相文生为其父相广信担保5万元,其中7000元已经超过给付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执行担保人相文生三日内向本院交执行款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