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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子瑞与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子瑞,无业。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出口加工区港源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传波,职务总经理。被告徐传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瑞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子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原告负担1580元。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费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