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青文与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文,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张青文。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大生村。组织机构代码:716180465。法定代表人:路盛标。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青文诉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青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