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立军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文安鑫达塑料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军,河北省文安县文安鑫达塑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二道乡。委托代理人:房杰,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文安鑫达塑料机械厂。住所:河北省文安县。法定代表人:韩海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军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文安鑫达塑料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8月3日申请备案执行。200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2012年3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