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王保军、李义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保军,李义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社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义招,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保军、李义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