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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付涛与范晓牧、马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涛,范晓牧,马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初字第627号原告付涛,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晓牧,无业。被告马云静,唐山市255医院护士。原告付涛诉被告范晓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无屋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涛诉称,我与被告范晓牧曾是朋友关系,在2010年期间,范晓牧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考虑到我们关系不错,多方筹措现金给被告。2010年11月25日,被告范晓牧书写借条一张,今借付涛现金570000元,于2010年12月1日前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妻子马云静偿还了50000元欠款。剩余520000元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望判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520000元。被告范晓牧、马云静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涛与被告范晓牧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5日,被告范晓牧给原告付涛写下借条:今借付涛现金伍拾柒万元整(570000)于2010年12月1日前还清。2011年5月,被告马云静向原告付涛还款50000元。2011年12月15日,原告持借条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晓牧偿还借款。2011年12月30日原告付涛向本院申请追加马云静为共同被告。2012年2月29日被告范晓牧来院应诉,称他妻子马云静2月中旬收到起诉状,范晓牧认可2010年11月25日的借条是他打的,已还了一部分。并称本案涉及刑事纠纷,2010年腊月23日,原告付涛曾到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六队立案,说被告范晓牧诈骗,现在本案正在调查中。因此范晓牧认为本案应当予以中止,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2012年4月5日,范晓牧再次来院称他是通过一个叫曹晶的人认识的付涛,付涛给曹晶500000元,曹晶给了他337000元。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据其陈述内容。以上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书证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晓牧向原告付涛借款,并写下借条一张,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马云静已向原告付涛偿还50000元,故被告范晓牧还应偿还借款520000元。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范晓牧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付涛所借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对于被告范晓牧的答辩,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晓牧、马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涛借款520000元,并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诉讼费9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张冠楠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