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与被告时庭财、肖晓梅、郑秀臣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时庭财;肖晓梅;郑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渭滨街**。注册号610100200036220。负责人刘卫东。委托代理人宗平利,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时庭财,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晓梅,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秀臣,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与被告时庭财、肖晓梅、郑秀臣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联保人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徐家湾支行。案件受理费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397.5元,其余39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