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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姚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