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伟娟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王某某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系被害人王某某之。(未出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系被害人王某某次子。被告人丁伟娟,农民。2011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伟娟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提出撤诉。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琳明代理审判员 梁 栋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