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才钿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吴才钿,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罗再庆(系原告朋友),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7234-5)。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世纪花园综合2号楼开发大道(一层)。法定代表人:胡忠庆,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龙强,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才钿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才钿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