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20号。负责人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该行公司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何秀珍(刘振华母亲)。被执行人刘惠萍(刘振华之大姐)。被执行人刘志萍(刘振华之二姐)。被执行人刘德萍(刘振华之妹妹)。被执行人刘庆华(刘振华的弟弟)。被执行人平乐县源头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平乐县源头镇跃进街负责人雷建荣,该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振华、何秀珍、刘惠萍、刘志萍、刘德萍、刘庆华、平乐县源头镇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冰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