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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家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马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被告韦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零汉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