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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临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3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驾驶粤S×××××小客车搭乘7人由龙胜县开往临桂县,行至国道321线681KM+320M处,因下雨路滑,下坡转弯又未能确保安全车速,刹车时甩尾,与对向行驶的桂C×××××大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其车上乘客何某死亡,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何某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包括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该款于2012年2月9日前已给付了36000元(其中丧葬费16000元),余下的从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止全部付清。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并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的证言、临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临公交认字(2012)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慧珍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人民陪审员  黄日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秀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