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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金华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麻朝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麻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华。委托代理人:江兴民,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朱康成,总经理。被执行人:麻朝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金华与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麻朝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