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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东阁村居委会与平度市东阁建筑装饰工程队、于文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东阁村居委会,平度市东阁建筑装饰工程队,于文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447号原告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东阁村居委会,地址:平度市杭州路路西66号。法定代表人于永珠,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谭书善,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东阁建筑装饰工程队,地址:平度市杭州路路西68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杰,经理。被告于文杰,职工。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阁村居委会与被告东阁建筑装饰工程队、于文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东阁村居委会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对纠纷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东阁村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420元,由原告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东阁村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刘锡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