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执民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与余利军、余书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余利军,余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衢开执民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住所地:开化县大溪边乡。负责人:胡志新,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余利军。被执行人:余书行。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衢开执民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与被执行人余利军、余书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至2012年4月16日,被执行人余利军、余书行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欠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的判决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执民字第4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吾新民审判员 伍秋林审判员 余忠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开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