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