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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