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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关金娜与博罗县泰美荣德皮厂、郑伟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金娜,博罗县泰美荣德皮厂,郑伟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关金娜。被告博罗县泰美荣德皮厂,住所地:博罗县。投资人;郑伟军。被告郑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娜诉被告博罗县泰美荣德皮厂、郑伟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在开庭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金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50元。审判员  叶献文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