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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吁金保与吴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吁金保,吴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吁金保,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吴红明,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红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红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红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吴红明在银行的存款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