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寿轶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轶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景雄、万小琴。被告寿轶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寿轶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