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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鲍斌铨与���莲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斌铨,陈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鲍斌铨,职工。委托代理人:严凯军,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莲珠,农民。鲍斌铨与陈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甬象定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斌铨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陈莲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鲍斌铨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24424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陈莲珠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鲍斌铨在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莲珠的具体居所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象执民字第7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 辉